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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(包括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)、经营、使用、检验、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,适用本条例。
2、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,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。
3、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,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,或者国家明令淘汰、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,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4、根据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,使用者应当自停用和重新启用之日起三十日内,书面告知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。
5、法律分析:电梯属于特种设备,不年检的处罚标准如下: 电梯不得继续使用;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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